ruoyan 发表于 2010-5-27 14:06
......吴本龙先生也可以再定义一个“功能效用”:等于马克思概念的使用价值。你们可以主张你们各自定义下的效用不具有边际效用递减性质;我不会反对。但是你们如果认为效用只有你们的解释,进而说“边际效用递减是偷换概念”,我不同意。因为我有另外一个符合边际效用递减的效用解释,我认为这个解释是符合边际效用学派的定义的。
所以,不要说什么:“通常”,“众所周知”,只须指出主张边际效用递减的人说效用涵义就是你们定义的概念,从而不可能有边际效用递减就可以了。你们这样论证了吗?
......
你既然知道我的效用概念就是马克思的使用价值,其实马克思也是接受了斯密的观点,我为什么不能说,“通常”,“众所周知”呢?我敢说,你的效用含义肯定是偷换概念,不应该被学术界采纳。祖先的错误意识可以更改,祖先创造的名词即词义却不能更改。效用的词义在萨伊时代就存在了,萨伊说,“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叫做效用”(《政治经济学概论》,第59页)。不难分析,萨伊所说的效用不可能存在递减的问题。如果可以递减,那么,比萨伊年龄小43岁的戈森本人为什么不把他的发明称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呢?显然,谁说效用可以递减,谁就是在偷换效用的概念,破坏正常的学术研究。例如,科学家为了破除迷信,说世界上根本没有龙,有人却偏偏说有,恐龙就是龙。请问,这是在进行正常的学术研究吗?